類別 |
再生能源發電業 |
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|
依據法規 |
電業法 |
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|
身份別 |
電業 |
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 |
裝置容量 |
無裝置容量限制 |
裝置容量<2000瓩 |
組織類型 |
- 政府機關(構):包括中央機關(構)及地方機關(構)在內,如公立醫院、公立學校等。
- 法人:如基金會、公司、農會、工會,以及合作社等。
- 依法登記之商業:包括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等。
- 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(限裝置容量2,000瓩以下者):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管理委員會、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區發展協會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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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機關或公立各級學校。
- 公司。
- 獨資或合夥。
- 自然人。
- 其他法人。
-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、登記或經報備之非法人團體(組織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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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設流程 |
申請人應依電業登記規則,檢附相關書圖及文件,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、施工許可及成立給照,詳見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設流程說明 |
申請人須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,檢附相關文件,向電業管制機關進行申請,詳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設流程說明 |
售電方式 |
- 躉售:依再生能源躉購制度,將所發電能躉售予公用售電業(台電公司)。
- 直供:設置電源線連結用戶並直接供電予用戶,價格由買賣雙方議定。(餘電可躉售公用售電業)
- 轉供: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,價格由買賣雙方議定。(餘電可躉售公用售電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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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躉售:將所發電能躉售予公用售電業(台電公司)
- 自發自用:生產的電自行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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